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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試規則 第3條

口試得依考試等級、類科、應考人數、時間分配,分組舉行。團體討論必要時,性質相近之類科得合併舉行。到考人數不足五人者,不舉行團體討論。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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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