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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述傳統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第2條

口述傳統應具可追溯歷史脈絡、顯現持續累積與發展之軌跡,其登錄並應符合下列各款基準: 一、所傳遞之知識、價值觀、起源遷徙敘事、歷史、規範等內容,具文化意義並具一定之完整性。 二、表現形式及實踐仍維持一定之傳統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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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