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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述傳統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第7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第五條第五款函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應具備下列資料: 一、公告資料。 二、現場訪查資料。 三、說明會會議記錄。 四、審議會會議紀錄。 五、登錄項目及其保存者基礎資料。 六、其他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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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