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召集規則 › 第13條

召集規則 第13條

應召員遺失動員召集令時,應向警察分駐所、派出所查明動員符號及報到日、時、地點後,憑身分證明文件逕向召集部隊報到。 召集部隊對前項未攜帶動員召集令之應召員,應查對動員召集名冊後,受理其報到。
AI 白話解釋
← 第12條看 召集規則 全文第1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