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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規則
› 第18條
召集規則 第18條
平時現役補缺之臨時召集,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接奉臨時召集命令,按召集部隊申請人數、專長、報到日、時、地點,下達所屬地區後備指揮部及直屬縣市後備指揮部。 二、地區後備指揮部依前款命令,分配所屬縣市後備指揮部實施臨時召集。 三、縣市後備指揮部依分配任務,按兵役法
第三十九條
第二款規定選員召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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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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