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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規則 第21條

戰時人員補充之臨時召集,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召集部隊依需求,向所在縣市後備指揮部提出人員補充申請。縣市後備指揮部依其申請人數、專長、報到時、日、地點,層報國防部後備指揮部。 二、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審查地區後備指揮部轉報之申請表後,按預定之召集計畫,依兵役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完成選員,並將要員編組磁帶送縣市後備指揮部。 三、地區後備指揮部依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命令及指示,督導所屬縣市後備指揮部實施臨時召集。 四、縣市後備指揮部依國防部後備指揮部轉發之要員編組磁帶,完成名冊、召集令印製、核對及事故人員換補後,立即向轄區警察單位傳達實施臨時召集,並應隨時與召集部隊保持連繫協調。 召集部隊遇有緊急狀況,需補充人員時,地區後備指揮部得依縣市後備指揮部轉報之申請人數、專長、報到時、日、地點,衡量後備軍人列管狀況,即分配選員,並層轉國防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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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