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召集規則 › 第31條

召集規則 第31條

勤務召集之實施,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於戰時或非常事變時,為輔助戰時勤務,由使用單位按其任務需要,逐級報國防部核定後,依國防部下達之勤務召集命令,由縣市後備指揮部實施召集。 二、戰時或非常事變時,為輔助地方自衛防空,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需求申請,報內政部會請國防部核定後,依國防部下達之勤務召集命令,由縣市後備指揮部實施召集,並督導警察分局執行。 三、勤務召集演習(練),由國防部依年度勤務召集演訓計畫實施。 勤務召集令,除配合年度重大演訓計畫外,以郵遞送達方式送交應召員;無法投遞者,由縣市後備指揮部造冊送交警察分局辦理交付作業。
AI 白話解釋
← 第30條看 召集規則 全文第3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