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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規則
› 第33條
召集規則 第33條
軍勤隊召集服勤時所需裝備、工具,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特種裝備、工具及一般工具,由使用單位供應。不足時,納入軍需物資徵購徵用準備計畫申請支援。 二、車輛,由使用單位準備供應。不足時,納入軍事運輸動員準備計畫申請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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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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