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召集規則 › 第33條

召集規則 第33條

軍勤隊召集服勤時所需裝備、工具,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特種裝備、工具及一般工具,由使用單位供應。不足時,納入軍需物資徵購徵用準備計畫申請支援。 二、車輛,由使用單位準備供應。不足時,納入軍事運輸動員準備計畫申請支援。
AI 白話解釋
← 第32條看 召集規則 全文第3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