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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規則 第38條

三軍動員部隊點閱召集之準備,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各司令部:依國防部年度點閱召集計畫,訂定年度點閱召集計畫,律定召集梯次、時間、地點、人數,下達各召集部隊,副本送國防部及國防部後備指揮部。 二、國防部後備指揮部:依國防部年度點閱召集計畫,並參考各司令部所定年度點閱召集計畫,訂定年度三軍動員部隊點閱召集計畫,下達地區後備指揮部、縣市後備指揮部,副本送國防部及各司令部。 三、地區後備指揮部:依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所定年度三軍動員部隊點閱召集計畫,就年度軍隊動員計畫要員充足狀況,訂定年度三軍動員部隊點閱召集實施計畫,下達縣市後備指揮部,副本送召集部隊。 四、縣市後備指揮部:依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所定年度三軍動員部隊點閱召集計畫及地區後備指揮部所定年度三軍動員部隊點閱召集實施計畫,訂定年度三軍動員部隊點閱召集實施規定。 五、召集部隊:依各司令部所定年度點閱召集計畫,主動協調相關地區後備指揮部、縣市後備指揮部,就召集事務所開設及點驗或校閱等事項,訂定年度點閱召集實施計畫,下達所屬各實施部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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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