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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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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規則 第4條
縣市後備指揮部平時應完成各項召集準備,並辦理下列事項: 一、役政、戶政、警政之連繫協調及後備軍人管理、應召員召集等有關事宜。 二、協助警察分局完成召集事務各項準備。 三、協調鄉(鎮、市、區)公所、警察分局,對各種召集文件及令冊之保管及異動通報。 四、實施召集與解除召集時,協調當地憲警機關之警備安全及交通管制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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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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