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召集規則 › 第46條

召集規則 第46條

逐次召集及儘後召集,其核定機關如下: 一、將級後備軍官為國防部後備指揮部。 二、校、尉級後備軍官、後備士官、後備士兵及補充兵為縣市後備指揮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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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