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召集規則 › 第52條

召集規則 第52條

應召員報到之方式如下: 一、集體報到:由應召員憑召集令,先行至所在地縣市後備指揮部集合,再由縣市後備指揮部統一帶至召集部隊報到。 二、自動報到:由應召員憑召集令自行向召集部隊報到。
AI 白話解釋
← 第51條看 召集規則 全文第5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