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召集規則 › 第55條

召集規則 第55條

動員召集、臨時召集、教育召集之解除或復員,由召集部隊發給解除召集證明書。 勤務召集、點閱召集之解除,得依需要由召集部隊或使用單位發給解除召集證明書。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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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