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台灣美國事務委員會暫行組織規程 › 第6條

台灣美國事務委員會暫行組織規程 第6條

本會為應業務需要,其人員得由外交部派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台灣美國事務委員會暫行組織規程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