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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蹟登錄及廢止審查辦法 第2條

史蹟之登錄基準,應具有遺跡或史料佐證曾發生歷史上重要事件者。 重要史蹟之登錄基準,係擇前項已登錄之史蹟中對全國具特殊歷史價值意義者。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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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