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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機要人員進用辦法 第3條

各機關進用之機要人員員額,最多不得超過五人。 總統府及行政院如因業務需要,其進用之機要人員員額,最多分別不得超過十八人及十人。 中央二級或相當二級機關、安全機關、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以外之機關,得由各主管院依機關層次、組織規模及業務性質,於二人額度內定其機要人員員額,並送銓敘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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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各機關機要人員之進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規定辦理。第4條各機關進用之機要人員所任職務範圍,應以機關組織法規中所列行政類職務,襄助機關長官實際從事機要…第5條各機關進用之簡任職務機要人員,應具有下列條件之一:一、曾任簡任、簡派或相當官等職務者。具有各…第6條各機關進用之薦任職務機要人員,應具有下列條件之一:一、具有前條第一款至第八款條件之一者。二、…第7條各機關進用之委任職務機要人員,應具有下列條件之一:一、具有前條第一款至第九款條件之一者。二、…第8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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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