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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種專業合作社章程準則 第12條

出社社員得請求退還其已繳股款,「但本社得以貨物,償付出社社員之退 還股金」, (在供給合作社,則「」內文字應刪去) 。 前項股款之退還,於年度終了結算後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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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