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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種專業合作社章程準則 第26條

本社設經理 (於必要時得設副經理) 、文書、司庫、會計、各一人,由理 事會任用之。助理員、見習生若干人,由經理提請理事會任用之。理事得 兼任經理或經理以下之其他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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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