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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種專業合作社章程準則 第29條

理事、監事、評議員、各種委員會委員,皆屬義務職。但有必需公務費用 時,由理事會之認可支付之。惟理事兼任經理以下其他職員時,得酌支薪 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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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