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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種專業合作社章程準則 第3條

本社為保證責任組織,各社員之保證額為其所認股額之五倍,並以其所認 股額及保證金為限,負其責任。 本社為無限責任組織,於本社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時,由各社員連帶負其責 任。 本社為有限責任組織,各社員以其所認股額為限,負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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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