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各級區域計畫委員會組織規程 › 第13條

各級區域計畫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13條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除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外,如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本會非有過半數之委員出席不得開會;非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不得決議。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AI 白話解釋
← 第12條看 各級區域計畫委員會組織規程 全文第1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