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各級區域計畫委員會組織規程 › 第3條

各級區域計畫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3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區域計畫擬定、變更之審議事項。 二、區域計畫之檢討改進事項。 三、區域計畫有關意見之調查徵詢事項。 四、其他有關區域計畫之交議或協調事項。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各級區域計畫委員會組織規程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