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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 第12條

專任運動教練在聘約有效期間內,有正當事由,並經學校同意者,得終止聘約。 專任運動教練於聘約期滿後,不再應聘時,應於聘約期滿一個月前,以書面通知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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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