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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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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 第4條
專科以上學校專任運動教練之遴選,由各校所設之審委會自行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專任運動教練之遴選,除由各校所設之審委會自行辦理外,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主管機關)得考量該轄區重點運動發展情形予以統一辦理。 地方主管機關為統一辦理前項所屬學校專任運動教練之遴選,應設教練遴選委員會;其委員會之任務、組成、運作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定,由各該地方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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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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