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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學校藝術推廣教育實施辦法 第7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藝術推廣教育,應先將計畫報經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實施。 前項計畫內容應包含課程、師資、設備、上課時間及地點、招收對象及名額、方式、經費概算等項目。學校應於每學年結束後一個月內,將辦理情形報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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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