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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教育行政機關學校教育團體慶祝孔子誕辰及教師節辦法 第2條

慶祝會辦法規定如下: 一、大都市各級教育行政機關團體聯合舉行慶祝會或與各界慶祝大會合併 舉行,全體人員均應參加,中等以上學校教職員學生分別推派代表參 加。各級學校在校內舉行慶祝會,全體員生一律參加。 二、普通縣市城區各級教育行政機關團體及學校應聯合舉行慶祝會或與各 界慶祝大會合併舉行,全體人員及國民學校高級以上學生均應參加。 三、設在鄉鎮之學校分別在校內舉行慶祝會,全體員生均應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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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