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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營造業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11條

本會日常事務在中央由內政部、在直轄市由工務局、在縣 (市) 由工務局 或建設局之業務主管單位人員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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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