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各級行政法院與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 第17條

各級行政法院與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17條

法官助理之配置以庭為單位,庭長(審判長)應注意法官助理之運用情形,機動調整法官助理之工作分配及運用。
AI 白話解釋
← 第16條看 各級行政法院與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全文第1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