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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訴審議會組織辦法 第14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每年一月及七月將前半年申訴事件辦理業務狀況,彙報中央主管機關。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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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