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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訴審議會組織辦法 第7條

都更評選申訴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會議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主席;副召集人亦不克出席會議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主席。 委員應超然、公正行使職權,並親自出席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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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