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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設置辦法 第2條

各級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以下簡稱本會)職掌如下: 一、關於事業概要擬訂、變更之審議事項。 二、關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擬訂、變更之審議事項。 三、關於權利變換計畫擬訂、變更之審議事項。 四、關於權利變換有關權利價值爭議之協調事項。 五、處理實施者與相關權利人有關爭議之協調事項。 六、其他有關都市更新之交議及研究建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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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