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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設置辦法 第5條

本會所需工作人員,由各級主管機關主管業務及有關機關(單位)人員派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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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