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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設置辦法 第7條

本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前項委員應出席人數之計算方式,應扣除依第八條規定迴避之委員人數,作為委員總數之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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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