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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13條

都市計畫委員會為審議都市計畫案,得視實際需要,就計畫之種類及性質,議定相關審議事項及處理原則,作為各該都市計畫委員會委員審議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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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