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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4條

都市計畫委員會主任委員,由內政部、各級地方政府或鄉(鎮、市)公所首長分別兼任;其在直轄市、縣(市)政府,並得指派副首長或主管業務機關首長擔任之。 都市計畫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由主任委員就委員中指派一人擔任之。 都市計畫委員會委員,由內政部,各級地方政府或鄉(鎮、市)公所首長分別就左列人員派聘之: 一、主管業務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 二、有關業務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或代表。 三、具有專門學術經驗之專家。 四、熱心公益人士。 依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派聘之委員,總合不得超過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但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不在此限。 內政部及直轄市政府依第三項第三款派聘之委員,應具備都市計畫、都市設計、景觀、建築或交通之專門學術經驗。 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應有熱心公益人士二人擔任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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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