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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 第156條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156條
出口標示燈及避難方向指示燈之配線,依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蓄電池設備集中設置時,直接連接於分路配線,不得裝置插座或開關等。 二、電源回路不得設開關。但以三線式配線使經常充電或燈具內置蓄電池設備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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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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