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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190條

第 三 編 消防安全設計 › 第 四 章 消防搶救上之必要設備 › 第 三 節 排煙設備
下列處所得免設排煙設備: 一、建築物在第十層以下之各樓層(地下層除外),其非居室部分,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一)天花板及室內牆面,以耐燃一級材料裝修,且除面向室外之開口外,以半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區劃。 (二)樓地板面積每一百平方公尺以下,以防煙壁區劃。 二、建築物在第十層以下之各樓層(地下層除外),其居室部分,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一)樓地板面積每一百平方公尺以下,以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及各該樓層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形成區劃,且天花板及室內牆面,以耐燃一級材料裝修。 (二)樓地板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下,天花板及室內牆面,且包括其底材,均以耐燃一級材料裝修。 三、建築物在第十一層以上之各樓層、地下層或地下建築物(地下層或地下建築物之甲類場所除外),樓地板面積每一百平方公尺以下,以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及各該樓層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形成區劃間隔,且天花板及室內牆面,以耐燃一級材料裝修者。 四、樓梯間、昇降機昇降路、管道間、儲藏室、洗手間、廁所及其他類似部分。 五、設有二氧化碳、惰性氣體、鹵化烴或乾粉等滅火設備之場所。 六、機器製造工廠、儲放不燃性物品倉庫及其他類似用途建築物,且主要構造為不燃材料建造者。 七、集合住宅、學校教室、學校活動中心、體育館、室內溜冰場、室內游泳池。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場所。 前項第一款第一目之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應具半小時以上之阻熱性,第二款第一目及第三款之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應具一小時以上之阻熱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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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