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 第237條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237條

第 五 編 附則
緊急供電系統之電源,依下列規定: 一、緊急電源使用符合 CNS、一○二○四規定之發電機設備、一○二○五規定之蓄電池設備或具有相同效果之設備,其容量之計算,由中央消防機關另定之。 二、緊急電源裝置切換開關,於常用電源切斷時自動切換供應電源至緊急用電器具,並於常用電源恢復時,自動恢復由常用電源供應。 三、發電機裝設適當開關或連鎖機件,以防止向正常供電線路逆向電力。 四、裝設發電機及蓄電池之處所為防火構造。但設於屋外時,設有不受積水及雨水侵襲之防水措施者,不在此限。 五、蓄電池設備充電電源之配線設專用回路,其開關上應有明顯之標示。
AI 白話解釋

「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234條依本標準設置之室內消防栓、室外消防栓、自動撒水、水霧滅火、泡沫滅火、冷卻撒水、射水設備及連結…第235條緊急供電系統之配線除依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外,並依下列規定:一、電氣配線應設專用回路,不得與…第236條消防安全設備緊急供電系統之配線,依下表之區分,施予耐燃保護或耐熱保護。第238條防災中心樓地板面積應在四十平方公尺以上,並依下列規定設置:一、防災中心之位置,依下列規定:(…第239條本標準施行日期,由內政部以命令定之。
← 第236條看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全文第23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