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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 第44條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44條
自動撒水設備之配管、配件及屋頂水箱,除準用
第三十二條
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外,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密閉乾式或預動式之流水檢知裝置二次側配管,施予鍍鋅等防腐蝕處理。一齊開放閥二次側配管,亦同。 二、密閉乾式或預動式之流水檢知裝置二次側配管,為有效排水,依下列規定裝置: (一)支管每十公尺傾斜四公分,主管每十公尺傾斜二公分。 (二)於明顯易見處設排水閥,並標明排水閥字樣。 三、立管連接屋頂水箱時,屋頂水箱之容量在一立方公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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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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