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 › 第12條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 第12條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對中華民國境內之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授信之收入,應按授信收入總額百分之十五扣繳率申報納稅。
AI 白話解釋
← 第11條看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 全文第1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