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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帳目審查辦法 第4條

監事會於收受理事會所送業務報告書、資產負債表、損益計算表、財產 目錄、盈餘分配案等法定書類後,應即開始查帳。必要時得請理事會提 供有關資料,並以書面申請主管機關派員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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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