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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法
› 第73條
合作社法 第73條
合作社理事或清算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
第四十七條
第二項關於通知期限之規定。 二、違反
第五十一條
或
第六十四條
關於通知或公告期限之規定。 三、違反
第六十條
第四項規定。 有前項第二款或第三款情事者,除處以罰鍰外,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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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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