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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監事監查規則 第11條

除依前條規定提出報告者外,監事與監查員對於因監查而知悉之社務、業 務及財務情形,應保守秘密,不得對外散布。 違反前項規定,致合作社權益受損時,除依有關法令辦理外,主管機關得 解除監事職權,合作社得免除監查員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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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