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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監事監查規則 第4條

監事會得置監查員若干人,必要時得設監查室負責業務及財務之稽核,稽核結果應提請監事會審定之。 監事依法執行職務時,得由監事會調派監查員協助辦理。 監查員經監事會遴選或同意後,由理事會任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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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