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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監事監查規則 第6條

監查之事項如下: 一、事務、會計、組織及管理。 二、法令之遵守情形。 三、章程及相關規定之遵守情形。 四、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社務會、理事會、監事會及其他會議決議案之執行情形。 五、社員名簿、檔案與帳冊之整理及保存情形。 六、業務計畫之執行及運營方法之檢討。 七、各項收入。 八、各項支出。 九、現金、存款與各項流動資產之出納及管理。 十、固定資產之取得、處分及保管。 十一、財產之管理及運用。 十二、預算及決算之審核。 前項第十二款決算之審核,應依第六條之一第六條之二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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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