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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導盲導聾肢體輔助犬及其幼犬資格認定及使用管理辦法
› 第11條
合格導盲導聾肢體輔助犬及其幼犬資格認定及使用管理辦法 第11條
視覺、聽覺、肢體功能障礙者使用合格犬、專業訓練人員訓練合格犬或幼犬出入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視覺、聽覺、肢體功能障礙者應攜帶使用者證明及合格犬工作證。 二、專業訓練人員應攜帶專業訓練人員資格證明文件及合格犬工作證或幼犬訓練證明,並主動出示證明文件。 三、導盲犬應著導盲鞍;導聾犬、肢體輔助犬應著背心。 四、導盲幼犬應著訓練中背心或導盲鞍;導聾幼犬、肢體輔助幼犬應著訓練中背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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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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