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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導盲導聾肢體輔助犬及其幼犬資格認定及使用管理辦法 第15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掌握轄區內合格犬、幼犬之使用情形,並宣導本法第六十條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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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