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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籠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31條

吊籠使用液壓或氣壓為動力之升降裝置等裝置時,應有防止壓力過度上升之安全閥。 前項吊升裝置等除置備符合第二十四條規定之制動器者外,應設置防止壓力異常下降,致工作台及吊臂急遽下降之逆止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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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