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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水銀廢電池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3條

本辦法專用名詞定義如左: 一、含水銀廢電池:指經使用後廢棄之含水銀電池。 二、含水銀電池製造業:指製造含水銀電池之事業。 三、含水銀電池輸入業:指輸入含水銀電池或輸入裝配有含水銀電池物品 之事業。 四、含水銀電池販賣業:指販賣含水銀電池或販賣裝配有含水銀電池物品 之事業。 五、押金:指為回收含水銀之廢電池,向消費者預先收取,於回收後退還 之費用。 六、回收率:指含水銀電池製造業、輸入業、販賣業每年回收之含水銀廢 電池總量,與其製造、輸入、販賣總量扣除輸出總量之百分 比。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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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