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含水銀廢電池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 第3條
含水銀廢電池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3條
本辦法專用名詞定義如左: 一、含水銀廢電池:指經使用後廢棄之含水銀電池。 二、含水銀電池製造業:指製造含水銀電池之事業。 三、含水銀電池輸入業:指輸入含水銀電池或輸入裝配有含水銀電池物品 之事業。 四、含水銀電池販賣業:指販賣含水銀電池或販賣裝配有含水銀電池物品 之事業。 五、押金:指為回收含水銀之廢電池,向消費者預先收取,於回收後退還 之費用。 六、回收率:指含水銀電池製造業、輸入業、販賣業每年回收之含水銀廢 電池總量,與其製造、輸入、販賣總量扣除輸出總量之百分 比。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2條
看 含水銀廢電池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全文
第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