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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吸治療師法 第28條

呼吸治療師公會分直轄市及縣(市)公會,並得設呼吸治療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呼吸治療師公會會址應設於各該公會主管機關所在地。但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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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